典型案例:“二驾”算不算出租车公司员工
【案情摘要】
吕某与海安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该车使用权,后吕某聘请王某为车辆代班驾驶员(俗称二驾)。
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以承包方式获得车辆经营权,对内接受公司教育培训,对外以公司名义搭载乘客,收入来源依靠于公司,对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均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确认王某与海安某汽车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出租车司机对外以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营业,其提供的劳动亦属于出租汽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双方往往只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随着社会保障更趋完善,出租车司机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因此认定为劳动关系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