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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解除任期未满工会主席劳动合同,违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14 字体:[ ]

典型案例:解除任期未满工会主席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概要】

丁某自20044月起到南通某钢线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 2010930期满。丁某自200912月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 2010122820109月,公司通知丁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10月,丁某离开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丁某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 20101228,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 2010930,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因此公司在20109月通知丁某自 2010930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会法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