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典型:辞退“二心”职工要赔偿吗?
【案情概要】
赵某于2009年11月到南通某食品公司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工作。
法院认为赵某在南通公司任职期间即已着手开办自己的华泰公司,且经营与南通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已实际以华泰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员工最基本的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容忍限度,南通公司在获悉该情况后即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私下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同类产品,违反员工基本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